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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hanzi1982 的个人博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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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0 Nov 2010 00: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hanzi1982</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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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160;&#160; 早上从车站回来的路上不知觉中忽然哼起了家驹的“农民” 不看人家一夜盖起高楼 不问苍天偏爱谁多 用我一片诚心一双手 换得平安自在生活 每个人头上一片天 每个人心中一块田 &#160;&#160;&#160; 往昔歌唱的岁月滚滚浮现与脑海，也把我带到歌词中的世界。做为一个农民，不看人家高楼，不抱怨苍天给予多少，辛勤耕耘就是本分，总来换来好的收成，总能对得起自己脸下的土地。这可能是家驹的本意，也可能寓意做人要本分，诚实勤劳吧。 &#160;&#160; 但是那个该杀千刀的法海却很不本分，该念经不念经，该颂佛不颂佛，却偏偏做个好事老，一定要去阻断许仙和白娘子千年修来的爱恋。这是何等的残忍，何等的无耻？！ &#160;&#160; 俗话说，劝和不劝分，他做为一个“渡有缘人”的佛家弟子，做不到“普度”也就罢了，还要大打出手，伸出个撕裂情侣的魔爪，将这合美幸福的一家生生分离，这是何等的恶劣，令人发指！ &#160;&#160; 一个佛家弟子，心思不静就罢了，爱管尘缘闲事就罢了，做了遭天谴的事还打着替天行道的幌子，一副道貌岸然的君子模样，还大有要摆出万人顶礼膜拜千万人高香景仰的姿态。若是象郭芙蓉一样不懂世事一般，替天行道也就罢了，他偏偏是修行得到的高僧，他竟如此不懂得风情，不明白事理，且问他的道从何而来，他的修行都修的是些什么？丧心病狂！ &#160;&#160; 法海，囚禁白娘子也就罢了，完了，还念个“阿弥陀佛”装出个慈悲的佛面，仿佛为天下人做个件惊天动地的好事，只不过就是为了报白娘子当初偷他仙丹的仇。这个仇，或许对一个修道的人来说，确实很大，吃颗仙丹相当于修炼上百年，但是他却偏偏不承认是报私仇，装做一个救世主的模样，惹怒白娘子水漫金山，他不仅不敢承担引发事故的首要罪责，到最后却在背后戳别人脊梁骨，把所有的罪过都架祸在白娘子的身上，到最后囚禁她，对天下人和顶头上司们来个“完美”的交代。 &#160;&#160; 这就是有话语权和决定权的所谓正派人物对付弱势群体的一贯打押手段，到头来把所有罪状推的一干二净，还落个丰功伟绩。 &#160;&#160; 可怜的白娘子，即使是修得一千七百年的功力又怎么敌得过这个官派的螃蟹精？就如同蛤蟆镜茅山道士，他是道家弟子，虽然他也是精怪，但他是正统官方承认的弟子，所以他能求得老祖的三道灵符，而白娘子，修在远山中，无依无靠，没有背景，没有后台，只能落得个“雷峰塔倒，西湖水干”方可自由的悲惨命运。 &#160;&#160; 做一个魁魅魍魉法力无边的法海就不如做一个本分老实的农民。]]></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font size="3"><br>
&nbsp;&nbsp;&nbsp; 早上从车站回来的路上不知觉中忽然哼起了家驹的“农民”</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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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不看人家一夜盖起高楼<br>
不问苍天偏爱谁多<br>
用我一片诚心一双手<br>
换得平安自在生活<br>
每个人头上一片天<br>
每个人心中一块田</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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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nbsp;&nbsp;&nbsp; 往昔歌唱的岁月滚滚浮现与脑海，也把我带到歌词中的世界。做为一个农民，不看人家高楼，不抱怨苍</font><font size="3">天给予多少，辛勤耕耘就是本分，总来换来好的收成，总能对得起自己脸下的土地。这可能是家驹的本</font><font size="3">意，也可能寓意做人要本分，诚实勤劳吧。</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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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nbsp;&nbsp; 但是那个该杀千刀的法海却很不本分，该念经不念经，该颂佛不颂佛，却偏偏做个好事老，一定要去阻</font><font size="3">断许仙和白娘子千年修来的爱恋。这是何等的残忍，何等的无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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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俗话说，劝和不劝分，他做为一个“渡有缘人”的佛家弟<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子，做不到“普度”也就罢了，还要大打出手</font><font size="3">，伸出个撕裂情侣的魔爪，将这合美幸福的一家生生分离，这是何等的恶劣，令人发指！<br>
<br>
&nbsp;&nbsp; 一个佛家弟<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子，心思不静就罢了，爱管尘缘闲事就罢了，做了遭天谴的事还打着替天行道的幌子，一副</font><font size="3">道貌岸然的君子模样，还大有要摆出万人顶礼膜拜千万人高香景仰的姿态。若是象郭芙蓉一样不懂世事</font><font size="3">一般，替天行道也就罢了，他偏偏是修行得到的高僧，他竟如此不懂得风情，不明白事理，且问他的道</font><font size="3">从何而来，他的修行都修的是些什么？丧心病狂！<br>
<br>
&nbsp;&nbsp; 法海，囚禁白娘子也就罢了，完了，还念个“阿弥陀佛”装出个慈悲的佛面，仿佛为天下人做个件惊天</font><font size="3">动地的好事，只不过就是为了报白娘子当初偷他仙丹的仇。这个仇，或许对一个修道的人来说，确实很</font><font size="3">大，吃颗仙丹相当于修<u style=display:none>佳节又重阳</u>炼上百年，但是他却偏偏不承认是报私仇，装做一个救世主的模样，惹怒白娘子</font><font size="3">水漫金山，他不仅不敢承担引发事故的首要罪责，到最后却在背后戳别人脊梁骨，把所有的罪过都架祸</font><font size="3">在白娘子的身上，到最后囚禁她，对天下人和顶头上司们来个“完美”的交代。<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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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这就是有话语权和决定权的所谓正派人物对付弱势群体的一贯打押手段，到头来把所有罪状推的一干二</font><font size="3">净，还落个丰功伟绩。<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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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可怜的白娘子，即使是修得一千七百年的功力又怎么敌得过这个官派的螃蟹精？就如同蛤蟆镜茅山道士</font><font size="3">，他是道家弟<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子，虽然他也是精怪，但他是正统官方承认的弟<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子，所以他能求得老祖的三道灵符，而白</font><font size="3">娘子，修在远山中，无依无靠，没有背景，没有后台，只能落得个“雷峰塔倒，西湖水干”方可自由的</font><font size="3">悲惨命运。<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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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做一个魁魅魍魉法力无边的法海就不如做一个本分老实的农民。</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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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System Generate212</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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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0 Nov 2010 00: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hanzi1982</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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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 早上从车站回来的路上不知觉中忽然哼起了家驹的“农民”</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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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不看人家一夜盖起高楼<br>
不问苍天偏爱谁多<br>
用我一片诚心一双手<br>
换得平安自在生活<br>
每个人头上一片天<br>
每个人心中一块田</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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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nbsp;&nbsp;&nbsp; 往昔歌唱的岁月滚滚浮现与脑海，也把我带到歌词中的世界。做为一个农民，不看人家高楼，不抱怨苍</font><font size="3">天给予多少，辛勤耕耘就是本分，总来换来好的收成，总能对得起自己脸下的土地。这可能是家驹的本</font><font size="3">意，也可能寓意做人要本分，诚实勤劳吧。</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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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nbsp;&nbsp; 但是那个该杀千刀的法海却很不本分，该念经不念经，该颂佛不颂佛，却偏偏做个好事老，一定要去阻</font><font size="3">断许仙和白娘子千年修来的爱恋。这是何等的残忍，何等的无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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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俗话说，劝和不劝分，他做为一个“渡有缘人”的佛家弟<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子，做不到“普度”也就罢了，还要大打出手</font><font size="3">，伸出个撕裂情侣的魔爪，将这合美幸福的一家生生分离，这是何等的恶劣，令人发指！<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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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一个佛家弟<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子，心思不静就罢了，爱管尘缘闲事就罢了，做了遭天谴的事还打着替天行道的幌子，一副</font><font size="3">道貌岸然的君子模样，还大有要摆出万人顶礼膜拜千万人高香景仰的姿态。若是象郭芙蓉一样不懂世事</font><font size="3">一般，替天行道也就罢了，他偏偏是修行得到的高僧，他竟如此不懂得风情，不明白事理，且问他的道</font><font size="3">从何而来，他的修行都修的是些什么？丧心病狂！<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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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法海，囚禁白娘子也就罢了，完了，还念个“阿弥陀佛”装出个慈悲的佛面，仿佛为天下人做个件惊天</font><font size="3">动地的好事，只不过就是为了报白娘子当初偷他仙丹的仇。这个仇，或许对一个修道的人来说，确实很</font><font size="3">大，吃颗仙丹相当于修<u style=display:none>佳节又重阳</u>炼上百年，但是他却偏偏不承认是报私仇，装做一个救世主的模样，惹怒白娘子</font><font size="3">水漫金山，他不仅不敢承担引发事故的首要罪责，到最后却在背后戳别人脊梁骨，把所有的罪过都架祸</font><font size="3">在白娘子的身上，到最后囚禁她，对天下人和顶头上司们来个“完美”的交代。<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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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这就是有话语权和决定权的所谓正派人物对付弱势群体的一贯打押手段，到头来把所有罪状推的一干二</font><font size="3">净，还落个丰功伟绩。<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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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可怜的白娘子，即使是修得一千七百年的功力又怎么敌得过这个官派的螃蟹精？就如同蛤蟆镜茅山道士</font><font size="3">，他是道家弟<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子，虽然他也是精怪，但他是正统官方承认的弟<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子，所以他能求得老祖的三道灵符，而白</font><font size="3">娘子，修在远山中，无依无靠，没有背景，没有后台，只能落得个“雷峰塔倒，西湖水干”方可自由的</font><font size="3">悲惨命运。<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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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做一个魁魅魍魉法力无边的法海就不如做一个本分老实的农民。</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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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System Generate213</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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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0 Nov 2010 00:00:0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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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 早上从车站回来的路上不知觉中忽然哼起了家驹的“农民”</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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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不看人家一夜盖起高楼<br>
不问苍天偏爱谁多<br>
用我一片诚心一双手<br>
换得平安自在生活<br>
每个人头上一片天<br>
每个人心中一块田</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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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nbsp;&nbsp;&nbsp; 往昔歌唱的岁月滚滚浮现与脑海，也把我带到歌词中的世界。做为一个农民，不看人家高楼，不抱怨苍</font><font size="3">天给予多少，辛勤耕耘就是本分，总来换来好的收成，总能对得起自己脸下的土地。这可能是家驹的本</font><font size="3">意，也可能寓意做人要本分，诚实勤劳吧。</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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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nbsp;&nbsp; 但是那个该杀千刀的法海却很不本分，该念经不念经，该颂佛不颂佛，却偏偏做个好事老，一定要去阻</font><font size="3">断许仙和白娘子千年修来的爱恋。这是何等的残忍，何等的无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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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俗话说，劝和不劝分，他做为一个“渡有缘人”的佛家弟<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子，做不到“普度”也就罢了，还要大打出手</font><font size="3">，伸出个撕裂情侣的魔爪，将这合美幸福的一家生生分离，这是何等的恶劣，令人发指！<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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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一个佛家弟<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子，心思不静就罢了，爱管尘缘闲事就罢了，做了遭天谴的事还打着替天行道的幌子，一副</font><font size="3">道貌岸然的君子模样，还大有要摆出万人顶礼膜拜千万人高香景仰的姿态。若是象郭芙蓉一样不懂世事</font><font size="3">一般，替天行道也就罢了，他偏偏是修行得到的高僧，他竟如此不懂得风情，不明白事理，且问他的道</font><font size="3">从何而来，他的修行都修的是些什么？丧心病狂！<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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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法海，囚禁白娘子也就罢了，完了，还念个“阿弥陀佛”装出个慈悲的佛面，仿佛为天下人做个件惊天</font><font size="3">动地的好事，只不过就是为了报白娘子当初偷他仙丹的仇。这个仇，或许对一个修道的人来说，确实很</font><font size="3">大，吃颗仙丹相当于修<u style=display:none>佳节又重阳</u>炼上百年，但是他却偏偏不承认是报私仇，装做一个救世主的模样，惹怒白娘子</font><font size="3">水漫金山，他不仅不敢承担引发事故的首要罪责，到最后却在背后戳别人脊梁骨，把所有的罪过都架祸</font><font size="3">在白娘子的身上，到最后囚禁她，对天下人和顶头上司们来个“完美”的交代。<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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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这就是有话语权和决定权的所谓正派人物对付弱势群体的一贯打押手段，到头来把所有罪状推的一干二</font><font size="3">净，还落个丰功伟绩。<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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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可怜的白娘子，即使是修得一千七百年的功力又怎么敌得过这个官派的螃蟹精？就如同蛤蟆镜茅山道士</font><font size="3">，他是道家弟<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子，虽然他也是精怪，但他是正统官方承认的弟<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子，所以他能求得老祖的三道灵符，而白</font><font size="3">娘子，修在远山中，无依无靠，没有背景，没有后台，只能落得个“雷峰塔倒，西湖水干”方可自由的</font><font size="3">悲惨命运。<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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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做一个魁魅魍魉法力无边的法海就不如做一个本分老实的农民。</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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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System Generate506</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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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http://blog.hangzhou.com.cn/index.php/532554/action_viewspace_itemid_71290.html 2007年6月29曰，十届全国人<u style=display:none>薄雾浓云愁永昼</u>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曰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  **  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160; &#160;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u style=display:none>佳节又重阳</u>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160; &#160; &#160; &#160;&#160;&#160;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160; &#160; 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曰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曰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曰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玩火”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曰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160; &#8230; <a href="http://hanzi1982.blogcn.com/articles/system-generate506.html">Continue reading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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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曰，十届全国人<u style=display:none>薄雾浓云愁永昼</u>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曰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  **  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br>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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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red">&nbsp; &nbsp;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font><br>
<b>关联条款：</b><br>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br>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br>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br>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br>
<b>解读：</b><br>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br>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u style=display:none>佳节又重阳</u>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br>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br>
&nbsp; &nbsp;</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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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left"><font size="3"><font color="red">&nbsp; &nbsp;&nbsp;&nbsp;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br></font> <b>&nbsp; &nbsp; 关联条款：</b><br>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r>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曰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曰起建立。<br>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br>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br>
<b>解读：</b><br>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br>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br>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曰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br>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玩火”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曰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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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3"><font color="red">&nbsp; &nbsp; 解读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font><br></font> <font size="3"><b>&nbsp; &nbsp; 关联条款：<br></b>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br>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br>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br>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br>
<b>解读：</b><br>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br>
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家级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br>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br>
笔者认为，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无论是解除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都要求我们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等。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用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总体上评估，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同时，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立法者在该条款中也仍然为用人单位留下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空间。</font></p>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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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3"><font color="red">&nbsp; &nbsp; 解读四：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br></font> &nbsp;&nbsp;<b>&nbsp;&nbsp;关联条款：</b><br>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br>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br>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br>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br>
解读：<br>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br>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br>
本条对竞业限制作出的明确具体的规定，较为清晰合理，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br></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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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left"><font size="3">&nbsp; &nbsp; <font color="red">解读五：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font><br>
<b>关联条款：</b><br>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br>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br>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br>
<b>解读：</b><br>
本条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同时对能约定违约金的“培训”做了具体的定义。<br>
何谓“出资培训”，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本次立法从一审、二审、三审到四审的过程当中，也一直是最大的几个争议焦点之一。如今的定稿，比较合理。但有关违约金的门槛，笔者认为，应降低或适当放宽条件。<br>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现行《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各省市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对违约金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因此，该条对于统一全国各地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有着重大贡献。<br>
遗憾的是，该条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实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何在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大多数情形下，通过对员工违约行为所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来合法有效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用人单位新的研究课题。</font></p>
<br>
<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FF0000">解读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br></font> 关联条款：<br>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r>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br>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br>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b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br>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r>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br>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r>
解读：<br>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的规定。<br>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第(四)项，何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待将来配套规定的进一步解释。第(五)项，何谓“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上述两种情形，对用人单位均较为有利，但用人单位须把握好新规定的具体要求，灵活应用。比如，将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与员工书面确认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招聘意图、合同变更意图等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无从举证证明单位的“真实意思”。</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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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lef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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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red">解读七：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font><br>
关联条款：<br>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曰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br>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r>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br>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br>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br>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br>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r>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r>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br>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显恍用被裁减的人员。”<br>
解读：<br>
本条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br>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仅限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因此，本条增加规定了几种新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本条也对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谁的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br>
笔者认为，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减员增效，因此必然是留用能力强、绩效好的员工，淘汰能力相对较弱、绩效相对较差的员工。而能力高低、绩效好坏，并不以员工的合同期限为依据。强制规定经济性裁员须优先留用本单位订立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能会减员不增效，达不到让企业起死回生的作用。因此，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优先留用谁，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能力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至于那些合同期限长或者属于无固定合同期限的被裁减的人员，应该通过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其权利。</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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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FF0000">解读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font></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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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left"><br>
<font size="3">关联条款：<br>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r>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br>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r>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b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r>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br>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br>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br>
解读：<br>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总体上看，基本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br>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个别地区规定须支付</font><a href=";" target="_self"><u><strong><font size="3">生活</font></strong></u></a><font size="3">补助费或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做了相应规定。同时，个人认为，从合理性角度讲，合同期满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员工对用人单位服务年限的一种嘉奖和鼓励，也可以理解。<br>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font></p>
<br>
<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FF0000">解读九：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br></font> 关联条款：<br>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br>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br>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br>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br>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br>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br>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br>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br>
解读：<br>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br>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也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br>
从这些新规定的趋势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font></p>
<br>
<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CC3333">解读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br></font> 关联条款：<br>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br>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br>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br>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br>
解读：<br>
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br>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br>
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br></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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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System Generate507</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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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0 Nov 2010 00: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hanzi1982</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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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http://blog.hangzhou.com.cn/index.php/532554/action_viewspace_itemid_71290.html 2007年6月29曰，十届全国人<u style=display:none>薄雾浓云愁永昼</u>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曰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  **  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160; &#160;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u style=display:none>佳节又重阳</u>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160; &#160; &#160; &#160;&#160;&#160;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160; &#160; 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曰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曰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曰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玩火”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曰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160; &#8230; <a href="http://hanzi1982.blogcn.com/articles/system-generate507.html">Continue reading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font size="3"><a href="http://blog.hangzhou.com.cn/index.php/532554/action_viewspace_itemid_71290.html">http://blog.hangzhou.com.cn/index.php/532554/action_viewspace_itemid_71290.html</a><br>
<br>
2007年6月29曰，十届全国人<u style=display:none>薄雾浓云愁永昼</u>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曰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  **  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br>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font></p>
<br>
<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red">&nbsp; &nbsp;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font><br>
<b>关联条款：</b><br>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br>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br>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br>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br>
<b>解读：</b><br>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br>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u style=display:none>佳节又重阳</u>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br>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u style=display:none>瑞脑消金兽</u>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br>
&nbsp; &nbsp;</font></p>
<br>
<p align="left"><font size="3"><font color="red">&nbsp; &nbsp;&nbsp;&nbsp;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br></font> <b>&nbsp; &nbsp; 关联条款：</b><br>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r>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曰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曰起建立。<br>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br>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br>
<b>解读：</b><br>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br>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br>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曰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br>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玩火”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曰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font></p>
<br>
<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red">&nbsp; &nbsp; 解读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font><br></font> <font size="3"><b>&nbsp; &nbsp; 关联条款：<br></b>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br>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br>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br>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br>
<b>解读：</b><br>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br>
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家级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br>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br>
笔者认为，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无论是解除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都要求我们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等。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用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总体上评估，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同时，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立法者在该条款中也仍然为用人单位留下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空间。</font></p>
<br>
<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red">&nbsp; &nbsp; 解读四：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br></font> &nbsp;&nbsp;<b>&nbsp;&nbsp;关联条款：</b><br>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br>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br>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br>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br>
解读：<br>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br>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br>
本条对竞业限制作出的明确具体的规定，较为清晰合理，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br></font></p>
<br>
<p align="left"><font size="3">&nbsp; &nbsp; <font color="red">解读五：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font><br>
<b>关联条款：</b><br>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br>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br>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br>
<b>解读：</b><br>
本条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同时对能约定违约金的“培训”做了具体的定义。<br>
何谓“出资培训”，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本次立法从一审、二审、三审到四审的过程当中，也一直是最大的几个争议焦点之一。如今的定稿，比较合理。但有关违约金的门槛，笔者认为，应降低或适当放宽条件。<br>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现行《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各省市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对违约金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因此，该条对于统一全国各地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有着重大贡献。<br>
遗憾的是，该条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实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何在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大多数情形下，通过对员工违约行为所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来合法有效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用人单位新的研究课题。</font></p>
<br>
<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FF0000">解读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br></font> 关联条款：<br>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r>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br>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br>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b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br>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r>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br>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r>
解读：<br>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的规定。<br>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第(四)项，何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待将来配套规定的进一步解释。第(五)项，何谓“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上述两种情形，对用人单位均较为有利，但用人单位须把握好新规定的具体要求，灵活应用。比如，将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与员工书面确认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招聘意图、合同变更意图等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无从举证证明单位的“真实意思”。</font></p>
<br>
<p align="left"></p>
<br>
<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red">解读七：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font><br>
关联条款：<br>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曰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br>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r>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br>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br>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br>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br>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r>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r>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br>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显恍用被裁减的人员。”<br>
解读：<br>
本条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br>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仅限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因此，本条增加规定了几种新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本条也对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谁的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br>
笔者认为，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减员增效，因此必然是留用能力强、绩效好的员工，淘汰能力相对较弱、绩效相对较差的员工。而能力高低、绩效好坏，并不以员工的合同期限为依据。强制规定经济性裁员须优先留用本单位订立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能会减员不增效，达不到让企业起死回生的作用。因此，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优先留用谁，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能力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至于那些合同期限长或者属于无固定合同期限的被裁减的人员，应该通过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其权利。</font></p>
<br>
<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FF0000">解读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font></font></p>
<br>
<p align="left"><br>
<font size="3">关联条款：<br>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r>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br>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r>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b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r>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br>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br>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br>
解读：<br>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总体上看，基本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br>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个别地区规定须支付</font><a href=";" target="_self"><u><strong><font size="3">生活</font></strong></u></a><font size="3">补助费或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做了相应规定。同时，个人认为，从合理性角度讲，合同期满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员工对用人单位服务年限的一种嘉奖和鼓励，也可以理解。<br>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font></p>
<br>
<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FF0000">解读九：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br></font> 关联条款：<br>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br>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br>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br>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br>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br>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br>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br>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br>
解读：<br>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br>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也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br>
从这些新规定的趋势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font></p>
<br>
<p align="left"><br>
<font size="3"><font color="#CC3333">解读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br></font> 关联条款：<br>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br>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br>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br>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br>
解读：<br>
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br>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br>
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br></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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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System Generate75</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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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0 Nov 2010 00: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hanzi1982</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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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 &#160;&#160; “我不需要慈善，要帮的话，请帮助我有尊严地活下去” &#160;&#160;&#160; 这是一个独臂乞讨人对央视《新闻调查》节目的记者柴静所说的话。他在酷热的西安街头，坐在地上写：“漫道雄关真如铁。”面队摄象机的镜头，于是说。那是衣衫褴褛，流浪无家，温饱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所说的话，而我们，5000万无辜的同性恋者，四肢完好，衣食无忧，却要遭受这样被遗忘，被歧视，甚至被排斥的命运。有谁能救救我们，帮我们尊严的活下去？ &#160;&#160; 娱乐明星（孙海英）的一句：“同性恋就是犯罪”的说法引发了多少恶毒的诅咒。“他们应该去死，要被灭绝。”“要处以绞刑，要被火葬。”“社会的败类，反人类，反自然，反和谐。”我们该承受这些罪名吗？我们要走这样的下场吗？我们不过是选择了自己所爱的去爱而已，难道爱的权利都没有了吗？难道大众的选择就是对的，少数人的选择就应该被唾弃吗？买萝卜的人就应该活着，买白菜的人就应该被杀死吗？ &#160;&#160;&#160; 健康把我们逼到了第一线。AIDS的传染人群现在被讲成了AIDS的代名词，如果有足够的宽容和理解，同性婚姻合法化，还会有这个高危系数吗？这样说，我们没有反抗。传统的男女婚姻观念的的受害者，现在被说成是危害家庭团结的败类，我们沉默不语。被说成是变态和恶心，我实在忍不住了。两个相爱的人在一起，怎么就变态了？难道跑到异性恋家里去捣乱了吗？难道在街道上堵塞交通了吗？难道你亲眼看见他们做爱了吗？不然你怎么认为恶心？你用哪只眼看出来是恶心的？难道他们变成了蝴蝶了吗？难道新恐龙诞生了吗？如何就是变态了？ &#160;&#160;&#160;这只是一个选择，一个取向问题，怎么会有绝对的对错？同志们，我们的生存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仅仅是有尊严的活着而已，这样的要求都要被质疑，我们不要反抗吗？我们的宽容受到了歧视，他们在无视我们的容忍，我们不要反抗吗？我们的爱与选择被爱的权利被忽视被剥夺，我们不要站起来怒吼吗？5000万人声音在哪里？我们要做被集体焚烧的一圈人吗？ &#160; &#160;麻木和世俗已经使得大众将我们忘记，冷酷和无情已经让周遭把我们抛弃，传统和无知已经让我们没有了前行的道路。同志们，让全世界听到我们的声音，我们要活着，要生存，要平等的活着，要有尊严的活着！ &#160; &#160; &#160; &#16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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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nbsp;&nbsp; “我不需要慈善，要帮的话，请帮助我有尊严地活下去”</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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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br>
&nbsp;&nbsp;&nbsp; 这是一个独臂乞讨人对央视《新闻调查》节目的记者柴静所说的</font><font size="3">话。他在酷热的西安街头，坐在地上写：“漫道雄关真如铁。”</font><font size="3">面队摄象机的镜头，于是说。那是衣衫褴褛，流浪无家，温饱无</font><font size="3">着落的流浪乞讨人所说的话，而我们，5000万无辜的同性恋者，</font><font size="3">四肢完好，衣食无忧，却要遭受这样被遗忘，被歧视，甚至被排</font><font size="3">斥的命运。有谁能救救我们，帮我们尊严的活下去？</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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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nbsp;&nbsp; 娱乐明星（孙海英）的一句：“同性恋就是犯罪”的说法引发了多少恶毒的</font><font size="3">诅咒。“他们应该去死，要被灭绝。”“要处以绞刑，要被火葬</font><font size="3">。”“社会的败类，反<u style=display:none>东篱把酒黄昏后</u>人类，反自然，反和谐。”我们该承受这</font><font size="3">些罪名吗？我们要走这样的下场吗？我们不过是选择了自己所爱</font><font size="3">的去爱而已，难道爱的权利都没有了吗？难道大众的选择就是对</font><font size="3">的，少数人的选择就应该被唾弃吗？买萝卜的人就应该活着，买</font><font size="3">白菜的人就应该被杀死吗？</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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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nbsp;&nbsp;&nbsp; 健康把我们逼到了第一线。AIDS的传染人群现在被讲成了AIDS的</font><font size="3">代名词，如果有足够的宽容和理解，同性婚姻合法化，还会有这</font><font size="3">个高危系数吗？这样说，我们没有反抗。传统的男女婚姻观念的</font><font size="3">的受害者，现在被说成是危害家庭团结的败类，我们沉默不语。</font><font size="3">被说成是变<u style=display:none>半夜凉初透</u>态和恶心，我实在忍不住了。两个相爱的人在一起，</font><font size="3">怎么就变<u style=display:none>半夜凉初透</u>态了？难道跑到异性恋家里去捣乱了吗？难道在街道上</font><font size="3">堵塞交通了吗？难道你亲眼看见他们做<u style=display:none>佳节又重阳</u>爱了吗？不然你怎么认为</font><font size="3">恶心？你用哪只眼看出来是恶心的？难道他们变成了蝴蝶了吗？</font><font size="3">难道新恐龙诞生了吗？如何就是变<u style=display:none>半夜凉初透</u>态了？</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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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nbsp;&nbsp;&nbsp;这只是一个选择，一个取向问题，怎么会有绝对的对错？</font><font size="3">同志们，我们的生存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仅仅是有尊严的活着</font><font size="3">而已，这样的要求都要被质疑，我们不要反抗吗？我们的宽容受</font><font size="3">到了歧视，他们在无视我们的容忍，我们不要反抗吗？我们的爱</font><font size="3">与选择被爱的权利被忽视被剥夺，我们不要站起来怒吼吗？5000</font><font size="3">万人声音在哪里？我们要做被集体焚烧的一圈人吗？</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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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nbsp; &nbsp;麻木和世俗已经使得大众将我们忘记，冷酷和无情已经让周遭把</font><font size="3">我们抛弃，传统和无知已经让我们没有了前行的道路。同志们，</font><font size="3">让全世界听到我们的声音，我们要活着，要生存，要平等的活着</font><font size="3">，要有尊严的活着！</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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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System Generate156</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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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0 Nov 2010 00: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hanzi1982</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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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 周六,总感觉是个爽朗清净的日子,睡觉都特别香,又一个奥运会要开幕了. &#160;&#160;家里我第一个起床,坐到客厅还没刷牙就开电视,喜欢看的&#60;乡村爱情&#62;已经播完了,昨天再电话中一个苏北的女孩子聊起我在论坛上做诗的幼稚事情，于是打开网页去看.几年前那些心情,那些痕迹早已经不复存在了，而且页面也改的面目全非,感觉完全找不到了. &#160; 总想找个地方好好去逛一逛,可是阳不在,自己也没有精神,起床以后又马上想睡觉了,于是周六还是用来看电视,上网.客户都喜欢周末休息的时候打电话过来问这问那,工作时间好好跟他谈又不愿意听，贱人还真多,哎,没办法. &#160;&#160; 老大要出差了,中秋节也要来，这些事情加在一起,总觉得是很大的喜事,可是想起昨天中午又心情沉重了.昨天午睡的时候，忽然想起阳,他一个人要去医院买药,没人陪,而且工作还那么多,总觉得自己对不住他,每去过去看他,都没有仔细的认真的关心他,也不知道他是否真的好了很多.前天忽然接到他的短信说同事都躲着他,心酸眼热. &#160; 做个无忧的人真难. &#160; 还记得嫦娥成功发射的时候,新闻频道请来所有的总设计人员做了一期谈话节目,节目结尾,众多负责人一起合唱了一首&#60;革命人永远是年轻&#62;.那是我第一次听这首歌.而且调刚起时,我就被旋律深深吸引了,歌词很简单,曲子却很完美,而且朗朗上口,这可能就是让人能年轻，让人能精神焕发的音乐吧, 革命人永远是年轻, 他好比大松树冬夏常青 它不怕风吹雨打 它不怕天寒地冻 它不摇也不动 永远挺立在山巅 &#160;&#160; 我想我要做个革命人,革懒惰的命,革命运的命,革穷人的命,革一切能革的命!]]></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font size="3"><br>
&nbsp; 周六,总感觉是个爽朗清净的日子,睡觉都特别香,又一个奥运会要开<u style=display:none>帘卷西风</u>幕了.<br>
<br>
&nbsp;&nbsp;家里我第一个起床,坐到客厅还没刷牙就开电视,喜欢看的&lt;乡村爱情&gt;已经播完了,昨天再电话中一个苏北的女孩子聊起我在论坛上做诗的幼稚事情，于是打开网页去看.几年前那些心情,那些痕迹早已经不复存在了，而且页面也改的面目全非,感觉完全找不到了.<br>
<br>
&nbsp; 总想找个地方好好去逛一逛,可是阳不在,自己也没有精神,起床以后又马上想睡觉了,于是周六还是用来看电视,上网.客户都喜欢周末休息的时候打电话过来问这问那,工作时间好好跟他谈又不愿意听，贱人还真多,哎,没办法.<br>
<br>
&nbsp;&nbsp; 老大要出差了,中秋节也要来，这些事情加在一起,总觉得是很大的喜事,可是想起昨天中午又心情沉重了.昨天午睡的时候，忽然想起阳,他一个人要去医院买药,没人陪,而且工作还那么多,总觉得自己对不住他,每去过去看他,都没有仔细的认真的关心他,也不知道他是否真的好了很多.前天忽然接到他的短信说同事都躲着他,心酸眼热.<br>
<br>
&nbsp; 做个无忧的人真难.<br>
<br>
&nbsp; 还记得嫦娥成功发射的时候,新闻频道请来所有的总设计人员做了一期谈话节目,节目结尾,众多负责人一起合唱了一首&lt;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人永远是年轻&gt;.那是我第一次听这首歌.而且调刚起时,我就被旋律深深吸引了,歌词很简单,曲子却很完美,而且朗朗上口,这可能就是让人能年轻，让人能精神焕发的音乐吧,<br>
<br>
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人永远是年轻,<br>
他好比大松树冬夏常青<br>
它不怕风吹雨打<br>
它不怕天寒地冻<br>
它不摇也不动<br>
永远挺立在山巅<br></font><br>
&nbsp;&nbsp; <font size="3">我想我要做个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人,革懒惰的命,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运的命,革穷人的命,革一切能革的命!</font><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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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System Generate157</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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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0 Nov 2010 00: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hanzi1982</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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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周六,总感觉是个爽朗清净的日子,睡觉都特别香,又一个奥运会要开<u style=display:none>帘卷西风</u>幕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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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家里我第一个起床,坐到客厅还没刷牙就开电视,喜欢看的&lt;乡村爱情&gt;已经播完了,昨天再电话中一个苏北的女孩子聊起我在论坛上做诗的幼稚事情，于是打开网页去看.几年前那些心情,那些痕迹早已经不复存在了，而且页面也改的面目全非,感觉完全找不到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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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总想找个地方好好去逛一逛,可是阳不在,自己也没有精神,起床以后又马上想睡觉了,于是周六还是用来看电视,上网.客户都喜欢周末休息的时候打电话过来问这问那,工作时间好好跟他谈又不愿意听，贱人还真多,哎,没办法.<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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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老大要出差了,中秋节也要来，这些事情加在一起,总觉得是很大的喜事,可是想起昨天中午又心情沉重了.昨天午睡的时候，忽然想起阳,他一个人要去医院买药,没人陪,而且工作还那么多,总觉得自己对不住他,每去过去看他,都没有仔细的认真的关心他,也不知道他是否真的好了很多.前天忽然接到他的短信说同事都躲着他,心酸眼热.<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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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做个无忧的人真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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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还记得嫦娥成功发射的时候,新闻频道请来所有的总设计人员做了一期谈话节目,节目结尾,众多负责人一起合唱了一首&lt;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人永远是年轻&gt;.那是我第一次听这首歌.而且调刚起时,我就被旋律深深吸引了,歌词很简单,曲子却很完美,而且朗朗上口,这可能就是让人能年轻，让人能精神焕发的音乐吧,<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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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人永远是年轻,<br>
他好比大松树冬夏常青<br>
它不怕风吹雨打<br>
它不怕天寒地冻<br>
它不摇也不动<br>
永远挺立在山巅<br></font><br>
&nbsp;&nbsp; <font size="3">我想我要做个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人,革懒惰的命,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运的命,革穷人的命,革一切能革的命!</font><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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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System Generate158</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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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0 Nov 2010 00:00:0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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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周六,总感觉是个爽朗清净的日子,睡觉都特别香,又一个奥运会要开<u style=display:none>帘卷西风</u>幕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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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家里我第一个起床,坐到客厅还没刷牙就开电视,喜欢看的&lt;乡村爱情&gt;已经播完了,昨天再电话中一个苏北的女孩子聊起我在论坛上做诗的幼稚事情，于是打开网页去看.几年前那些心情,那些痕迹早已经不复存在了，而且页面也改的面目全非,感觉完全找不到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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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总想找个地方好好去逛一逛,可是阳不在,自己也没有精神,起床以后又马上想睡觉了,于是周六还是用来看电视,上网.客户都喜欢周末休息的时候打电话过来问这问那,工作时间好好跟他谈又不愿意听，贱人还真多,哎,没办法.<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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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老大要出差了,中秋节也要来，这些事情加在一起,总觉得是很大的喜事,可是想起昨天中午又心情沉重了.昨天午睡的时候，忽然想起阳,他一个人要去医院买药,没人陪,而且工作还那么多,总觉得自己对不住他,每去过去看他,都没有仔细的认真的关心他,也不知道他是否真的好了很多.前天忽然接到他的短信说同事都躲着他,心酸眼热.<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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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做个无忧的人真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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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还记得嫦娥成功发射的时候,新闻频道请来所有的总设计人员做了一期谈话节目,节目结尾,众多负责人一起合唱了一首&lt;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人永远是年轻&gt;.那是我第一次听这首歌.而且调刚起时,我就被旋律深深吸引了,歌词很简单,曲子却很完美,而且朗朗上口,这可能就是让人能年轻，让人能精神焕发的音乐吧,<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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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人永远是年轻,<br>
他好比大松树冬夏常青<br>
它不怕风吹雨打<br>
它不怕天寒地冻<br>
它不摇也不动<br>
永远挺立在山巅<br></font><br>
&nbsp;&nbsp; <font size="3">我想我要做个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人,革懒惰的命,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运的命,革穷人的命,革一切能革的命!</font><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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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System Generate159</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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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0 Nov 2010 00: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hanzi1982</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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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 周六,总感觉是个爽朗清净的日子,睡觉都特别香,又一个奥运会要开幕了. &#160;&#160;家里我第一个起床,坐到客厅还没刷牙就开电视,喜欢看的&#60;乡村爱情&#62;已经播完了,昨天再电话中一个苏北的女孩子聊起我在论坛上做诗的幼稚事情，于是打开网页去看.几年前那些心情,那些痕迹早已经不复存在了，而且页面也改的面目全非,感觉完全找不到了. &#160; 总想找个地方好好去逛一逛,可是阳不在,自己也没有精神,起床以后又马上想睡觉了,于是周六还是用来看电视,上网.客户都喜欢周末休息的时候打电话过来问这问那,工作时间好好跟他谈又不愿意听，贱人还真多,哎,没办法. &#160;&#160; 老大要出差了,中秋节也要来，这些事情加在一起,总觉得是很大的喜事,可是想起昨天中午又心情沉重了.昨天午睡的时候，忽然想起阳,他一个人要去医院买药,没人陪,而且工作还那么多,总觉得自己对不住他,每去过去看他,都没有仔细的认真的关心他,也不知道他是否真的好了很多.前天忽然接到他的短信说同事都躲着他,心酸眼热. &#160; 做个无忧的人真难. &#160; 还记得嫦娥成功发射的时候,新闻频道请来所有的总设计人员做了一期谈话节目,节目结尾,众多负责人一起合唱了一首&#60;革命人永远是年轻&#62;.那是我第一次听这首歌.而且调刚起时,我就被旋律深深吸引了,歌词很简单,曲子却很完美,而且朗朗上口,这可能就是让人能年轻，让人能精神焕发的音乐吧, 革命人永远是年轻, 他好比大松树冬夏常青 它不怕风吹雨打 它不怕天寒地冻 它不摇也不动 永远挺立在山巅 &#160;&#160; 我想我要做个革命人,革懒惰的命,革命运的命,革穷人的命,革一切能革的命!]]></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font size="3"><br>
&nbsp; 周六,总感觉是个爽朗清净的日子,睡觉都特别香,又一个奥运会要开<u style=display:none>帘卷西风</u>幕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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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家里我第一个起床,坐到客厅还没刷牙就开电视,喜欢看的&lt;乡村爱情&gt;已经播完了,昨天再电话中一个苏北的女孩子聊起我在论坛上做诗的幼稚事情，于是打开网页去看.几年前那些心情,那些痕迹早已经不复存在了，而且页面也改的面目全非,感觉完全找不到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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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总想找个地方好好去逛一逛,可是阳不在,自己也没有精神,起床以后又马上想睡觉了,于是周六还是用来看电视,上网.客户都喜欢周末休息的时候打电话过来问这问那,工作时间好好跟他谈又不愿意听，贱人还真多,哎,没办法.<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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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老大要出差了,中秋节也要来，这些事情加在一起,总觉得是很大的喜事,可是想起昨天中午又心情沉重了.昨天午睡的时候，忽然想起阳,他一个人要去医院买药,没人陪,而且工作还那么多,总觉得自己对不住他,每去过去看他,都没有仔细的认真的关心他,也不知道他是否真的好了很多.前天忽然接到他的短信说同事都躲着他,心酸眼热.<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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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做个无忧的人真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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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还记得嫦娥成功发射的时候,新闻频道请来所有的总设计人员做了一期谈话节目,节目结尾,众多负责人一起合唱了一首&lt;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人永远是年轻&gt;.那是我第一次听这首歌.而且调刚起时,我就被旋律深深吸引了,歌词很简单,曲子却很完美,而且朗朗上口,这可能就是让人能年轻，让人能精神焕发的音乐吧,<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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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人永远是年轻,<br>
他好比大松树冬夏常青<br>
它不怕风吹雨打<br>
它不怕天寒地冻<br>
它不摇也不动<br>
永远挺立在山巅<br></font><br>
&nbsp;&nbsp; <font size="3">我想我要做个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人,革懒惰的命,革<u style=display:none>莫道不消魂</u>命运的命,革穷人的命,革一切能革的命!</font><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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