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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曰,十届全国人薄雾浓云愁永昼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曰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 ** 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瑞脑消金兽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瑞脑消金兽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瑞脑消金兽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瑞脑消金兽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佳节又重阳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瑞脑消金兽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瑞脑消金兽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瑞脑消金兽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曰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曰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曰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玩火”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曰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解读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家级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笔者认为,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无论是解除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都要求我们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等。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用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总体上评估,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同时,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立法者在该条款中也仍然为用人单位留下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空间。



    解读四: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关联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本条对竞业限制作出的明确具体的规定,较为清晰合理,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解读五: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关联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解读:
本条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同时对能约定违约金的“培训”做了具体的定义。
何谓“出资培训”,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本次立法从一审、二审、三审到四审的过程当中,也一直是最大的几个争议焦点之一。如今的定稿,比较合理。但有关违约金的门槛,笔者认为,应降低或适当放宽条件。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现行《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各省市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对违约金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因此,该条对于统一全国各地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有着重大贡献。
遗憾的是,该条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实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何在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大多数情形下,通过对员工违约行为所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来合法有效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用人单位新的研究课题。



解读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
关联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第(四)项,何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待将来配套规定的进一步解释。第(五)项,何谓“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上述两种情形,对用人单位均较为有利,但用人单位须把握好新规定的具体要求,灵活应用。比如,将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与员工书面确认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招聘意图、合同变更意图等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无从举证证明单位的“真实意思”。




解读七: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关联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曰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显恍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读:
本条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仅限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因此,本条增加规定了几种新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本条也对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谁的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减员增效,因此必然是留用能力强、绩效好的员工,淘汰能力相对较弱、绩效相对较差的员工。而能力高低、绩效好坏,并不以员工的合同期限为依据。强制规定经济性裁员须优先留用本单位订立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能会减员不增效,达不到让企业起死回生的作用。因此,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优先留用谁,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能力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至于那些合同期限长或者属于无固定合同期限的被裁减的人员,应该通过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其权利。



解读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关联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总体上看,基本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个别地区规定须支付
生活补助费或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做了相应规定。同时,个人认为,从合理性角度讲,合同期满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员工对用人单位服务年限的一种嘉奖和鼓励,也可以理解。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九: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关联条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解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也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新规定的趋势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



解读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关联条款: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
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
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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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叶文德君


 


一直怀疑他是否还在人间,今天得到证实,君已经在三月十八日西游了,不是兄长胜似兄长,今天回忆起有关他的点滴来,伤心至深.唯有写些文字来纪念他.


 


平易近人的台湾人


认识叶君是在一家台资公司.台资公司把大陆人和台湾人分的很清楚,等级制度很森严,当时叶君是公司唯一一个和大陆员工打成一片的,还跟保安一起抽烟喝酒,经常被总经理和其他台派干部耻笑.后来离开那家公司,保安还一起过来喝酒,亲如兄弟.


 


他没有歪歪肠子


我曾经在台湾公司使用的数码相机丢失了,可能是放在仓库还是样品房里,既然我宣布丢失,就被其他的同事捡走了,于是就判定是我遗失的.当时为了这件事还写了遗失报告.我的直接上司台湾领佳节又重阳导检查我的抽屉,判定结果为:抽屉没有锁,而且我也没有主动要求上锁,所以遗失责任在我.于是公司决定让我赔偿.当时我也只是一个毕业生,好不容易找到份工作也不敢辩护,便同意赔偿.从月薪1000里拿出500块来赔偿.后来才知道,君帮我在总经理和我的直接上司面前劝言了几句,不然是全价赔偿1000以上.


 


君是个有事业心的人


200511月我开始跟他一起创办上海某外贸公司在东莞的办事处,那时候的他,把事业蓝图描绘得很清晰,而且也很勤奋.那时候的叶君忘了上下班时间和公私事情.连双休日的周六还在规划之后的公司运营.连很多公司支持的费用都自己垫付,:小费用,没必要报销.”他经常说.


 


君是个大方的人


我跟他共事快三年的时候,期间还同住一个屋子.但凡生活开销,只要是他也吃的上或者用的上的都是他掏钱,而且从来不让我掏腰包.”上司不买单,那还叫什么上司这是他的理念.以至于后来去酒店请的小姐的消费都是他买单,不过陪酒小姐我却是几次三番的推脱的,他却似大人情般给我招呼.不过也跟他去吃过很多台湾风味的正餐或者小吃.以及打边炉无数次.


 


君是个家庭厨师


这个习惯恐怕是家庭原因形成的.读大学的时候做个卤肉锅可以吃一个礼拜.所以他特别喜欢吃卤肉堡.他父亲住院期间的伙食都是他打理的.包括菜式和烹饪方法都有讲究.虽算不上美食家,但营养却很均衡.对妹妹(君的女儿)的食谱都规划的井井有条.早餐要喝牛奶,中午吃米饭要喝汤,晚上不准吃太多零食.不过也他的婚姻有关,老婆一直不在女儿身边,君既是父亲又是妈.


 


君在亲人眼里应该是个严肃的人


至少他对父亲比较严肃.他父亲有口禁的食物,哪怕是想吃了都不让他吃,甚至会大声责骂.即使在父亲弥留之际,他都以健康和安全为原则,一直让父亲抱怨他不孝顺.在妹妹眼里,他既是严格的父亲又是慈祥的母亲.孩子谁都不怕,就怕叶君说从此以后不回台湾,即使是妹妹来大陆过暑假,只要不听话了,君都不会哄他,先呵斥了,直到妹妹怕了才安慰.但是平常他的眼里只有女儿.得了重病以后,他跟我谈的最多的是女儿的未来.他说自己即使是40多岁死了,女儿还才6,7,以后要上大学,要看病,要出国,都需要钱,他所有的钱都为女儿存.哪怕是玩具都从大陆买回去,这样便宜很多,可也节省.他跟我算过,在女儿20岁前要花40RMB,他已经存的差不多了.


 


君最大的失败莫过于他嗜酒导致的婚姻失败


他的妻子是个漂亮的女人,但是也是个狠心的人.自从分居以后,很少来看过他.即使他被确诊肝腹水,胃溃疡,甚至病到了晚期.他们结婚头5年是恩爱的,幸福的.君一直抱怨妻子不会持家,买条几十块钱的鱼只吃一顿吃不到半条就倒掉,请个保姆没有任何证明保证被拐走了家里好几万现金和财物等等.后来他嗜酒,把酒当水,两人分居.叶君把在大陆的房子让给了妻子,孩子却坚决不给妻子,带回台湾.


 


君也是个善良的人


经常看到电视节目说大陆的小孩子没书读,他曾经让我去联系几个小孩子,负责他们读书的全部费用直到大学毕业.但是后来一些原因把这件事情耽搁了.也成了我的遗憾,也成了叶君的遗憾.


 


他在大陆有很多事情是很悲哀的


九十年代广东人敲锣打鼓欢迎他来广东投资,当时还开设了公司,后来经营不善都结业了.后来进了家外贸公司却因与大陆员工打的火热与台派干部合不来被人加害给踢了出来.后来婚姻破裂,在大陆的房产易主.最后一份工作因为公司经营不善也被老板百般刁难和挑剔,最后被迫回了台湾.过世前一个月,接到他电话说,公司老板因为他在职时某个公司出货的事情甚至派人到他住院的ICU病房去发难,那时候他正昏迷.


 


那时我对叶君也有过抱怨的,因为做他的下属


他习惯把我当弟弟,不过很多时候我感觉他在把我当跑腿的,所以牢骚很多.他比较啰嗦,原则性很强.比如只要他认定对的,谁都不能否定.不过回想起来,兄长的关怀照顾要多于这些抱怨,我还是该感激他的.从他那里学会了台湾风味的卤肉做法,学会了做事要谨慎,学会了节约和勤奋,学会了男人的事业心.


 


君也有几大遗憾吧


2月接到他的电话说要去迪士尼乐园,邀我一起同往,主要是陪妹妹实现她的愿望,然后今年暑假要去张家界和北京,让我有空能当他的导游.若是去了湖南,还要去我家看看,他向往的是乡村田园的生活.


 


君还是走了,可以说是因为嗜酒,也是因为他年少时没注意生活习惯和调理.用他的话来说,四十多岁的人,该玩的玩了,该去的地方去了,该享受的也享受过了,该吃的苦也到头了,没什么遗憾的了.所以说叶君应该是升了天堂.


 


我不知你来,也不见你走


昨日一杯酒,今日一炷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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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队来了,快跑”想到的


    28日中国队与德国队的足球热身赛将在上海打响。当德国队退场、中国队进场时,近2000名球迷竟然像潮水退潮一般,转眼就迅速地随德国队一同离场。一名女球迷在撤退时向同伴高喊:“中国队来了,快跑!”(中国网)

    看了这则新闻既好笑又好气,有人薄雾浓云愁永昼大骂某些人崇洋媚外,有人说国家队被妖魔化了,有人甚至下结论说侮辱国足已成了时尚。我理解那女孩子的心情,她或许只是随意的一句话,并没有要侮辱的意思,为了营造一个嬉笑的气氛而已。这也反应了众多球迷“怒其不争,哀其不幸”的心理,我们能拿那10来20个人怎么样呢?赛场上他们还是尽力跑了,平时训练该出的汗也出了,工资不管是多高还是拿了,总不能真正把男足就停办了吧,这样的话100名也拿不到了。

   我是在2001年才关注足球的,那时候给我的感觉是国足有拼劲有潜力,甚至看到世界杯外围赛都看出了民族自豪感。中国人的骨子里就是很要强的,很好面子的。拿金牌啦,第一啦,什么个热闹场面的庆祝啊,都是天经地义的,喜欢的就是这样的劲头,泱泱中华要排个100多名,不仅没了大国的威严,都被小蛮夷比下去了,怎么都吞不下这口气的。就象当年的韩国和日本,我们称为倭寇。如今又被称呼为棒子和膏药,但是国足遇到他们,好几年都吃败仗,这样老祖宗的颜面往哪里搁?倭寇都这么能耐了,不跑还能怎样?

   最恐怖的是,不知道国足们是不是已经习惯了这些冷嘲热讽了。如果他们的心态已经调整到这个高度了,一是要恭喜自我调节能力出神入化了,二也要为他们鞠躬了,这是一种悲哀,值得警醒。

   没人妖魔化国足,没人去侮辱他们,都是自家的兄弟和孩子,虽然是屡战屡败但总不至于被人嫌弃,如果没寄予希望和期盼,恐怕国家队早就解散了。国家还花这个人力物力做什么。建议朋友们抱着平常心去看男足。我们既有世界一流的梦之队,那有个世界末流的噩梦队也没什么好丢脸的。既然到现在还没选出优秀的11人,那就暂且这样吧。

   不过我倒是建议某些部门和媒体,以后男足的比赛国家少投入点资金,该比赛的,给他们车费报销,场地提供给他们,穿的住的吃的管好,训练的人安排好就行了,不要搞什么这个联那个联的,他们自己自娱自乐就好了,反正再差也就排到150吧,跟100也没什么区别,不至于丧权辱国。免得投入越多失望越多。

    而且这些媒体也尽量不要报道这些男足的新闻,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免得引起争议,他们也不好过,球迷也伤心,就当做是11人的团体行为,偶尔三五年报道一次也就可以了。直到找到一个比较好的队伍,或者全国人民见了国足不再跑了再恢复过来也可以嘛。

   男足来了我是不会跑,除非是被人推的。不过我看新闻照片里那留下来的8个人好象还有记者和球场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家属吧?

  海选吧,哪个电视台办一个这样的节目。某某总局应该会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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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儿童节


     同事的老婆厨艺出神入化,而且最近又没上班,所以对我们来说是恩泽四海而且又欢乐开怀!上周六晚上我们三个男人吃得不亦乐乎,撑得不敢大声笑。俗话说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也就这么回事,也不是非得吃那么多才饱,就是为了个高兴。饭桌上,能多喝一碗汤都要找些说辞,大家侃起来开心。

   今天晚上我跟兄弟们总结:朋友之间不要上饭桌,免得平时见了一幅道貌岸然的样子,上了餐桌居然如此这般。饭间还立誓,那晚的事情,谁都不能传出去。是啊,当时那吃象足够遗臭万年的,如果我们是艺人或者明星,足够声败名裂好几百回了。

    今天又是六一了,好多年了我一直在追忆着儿童节的乐趣,可是回不去了,一切都是枉然了。还记得小学4年纪的时候跟同学排练舞蹈的情景,那些动作加上那些台词,多么的稚嫩和天真。后来到了初一年纪,居然拿着父亲给我买的电子琴上台去演奏《长江之歌》。我既不识谱也不懂节奏,在没有训练也没有指导的前提下就上台了。回想起来真的尴尬,主持人把硕大一个话筒对着出音口,我就那样高一个低一个音节的,时快时慢的“演奏”完了那个曲子,那时,我根本就没听过也没唱过那首歌。后来想想,天真和无知可能是唯一支持我上台演出的原因。演出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我都在想,我表演的那么游戏为什么就没得个什么奖呢,当时总认为自己还是挺不错的。

    我们再也不那样单纯的活着了,为了这样那样的目的。永远的告别了童年,失去了东西往往回味得最久。今天下班回来听见一位母亲在大声跟同伴说,要去店里买东西,还要买些吃得给儿子,因为过节。打心底很羡慕那个小朋友的。可能六一,永远只能留给我儿子或者女儿了吧。

    小盆友们,你们今天过的还开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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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往总理的讲台丢鞋?


    没有人计较?没有人生气?一笑而过还是以大国的心态去原谅他们?表示抗东篱把酒黄昏后议?

    那就是说用鞋去丢别人国家总理还不犯法。这样下去估计生活在他们国家的人以后有优越感,尤其是世界名牌大学的高素质的学生们,这感觉应该更强烈。而且以后去他们高等学府演讲的国家元首要做好防护措施,他们有这样的先例不要承担责任,势必会引起更多类似情况发生,对象就不一定是我们国家的了,印度啊,巴西啊,古巴啊,法莫道不消魂国啊,德国啊,都有可能。美国暂时就没大可能,因为对美国总统丢鞋是要被判罪的,有先例了,他们不敢。

   这个形式会不会蔓延我们还不知道,但是我个人建议布朗还是可以来中国的学府演讲,中国的学生没被赋予丢鞋的权利,虽有民愤,但是中国的高等学府跟英国的比,还真不是同一个阶梯的,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中国法院也不会保护这样的学生,如果在中国,这个学生估计下半生前途都堪忧了。在英国,这个学生,不知道是有人为的介入还是法律真的就完善到了这个地步了,律师们和法官商量来讨论去就把他放了,最后他还大摇大摆在街上,落得个“敢往中国领佳节又重阳导人那边扔鞋”的名义,估计这个头衔还被写进了简历,英国或者其他友邦民众甚至高层还会厚待他。

   真不敢想象,如果布朗当时在北大碰到了这样的情况,我们的法院,我们的律师我们的一些人,会不会为了友邦人士,为了国家威严国际形象严惩这个学生呢?我们不得而知。

   要制裁他们,要他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威严和形象不能被亵渎。这不是做好好先生和事佬的时候,我们必须用强硬的姿态来处理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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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觉得对不住大哥

  
   前天去长安,在车上接到大哥的电话,本来准备见面聊一聊的,可是我又离开南城。

   回想起以前来,总觉得对不住他。

   以前他挺照顾我的,我和他还有毛杰合伙做饭,几乎是公司里吃得最丰盛的,等我离职以后因为我自己的原因总有这样或那样的理由很少联系他,甚至有时候他买好了菜煮好了饭让我过去吃饭我都没去过一次。有一次更尴尬的是,为了借的那么一点钱还打电话问他,现在想来自己真的既没用又窝囊。

   前一段时间他生病,不仅没去看他,连最起码的关怀都没能送上。最离谱的是,有一次他来我家借宿,他坚持睡客厅,我竟然同意了!第二天一大早离开时他不会开门,来问我,肯定是事先试过很多次,而我却随便讲了一下,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就那样让大哥走了。同事后来骂我,我也觉得挺自责,太无礼了。

   但是大哥总是不在意这些很大度,能认识这样的大哥,也是我几世修来的福分。

   前段时间看见大哥写的诗,新体的,都是他的感慨,觉得很心潮,借来欣赏:

无题 5.11
玻璃台上的反光好强
瓶里的花忘记了喝水
你的电话在响吗?
水晶球依然很清沏
中药的味道很苦

我想今天一定要约会
小矮人的神射,射晕了科比
最后内裤也丢了
小朋友很可爱
但她要 ** ,阿弥陀佛~~!
大叔的大手在招唤
过来,过来~~~```
巴拉克在发疯
冰箱里的鱼在跳舞
屋子外很黑
深夜1点,我在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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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太文


    认识他很久了。几乎是个传奇人物,一直想要认真聊一次,可是好几次机会都错过了。

    那天爬山,看见一个凉亭的柱子上有留言:张太武到此一游!忽然很气愤,名人的弟弟怎么会这样没素质,做出如此跌眼镜的举动?朋友安慰我说,“可能是同名同姓吧,不一定就是太文的弟弟啊。”也是,太文没有这样的弟弟。

    今天忽然接到他的电话,说起地薄雾浓云愁永昼震的事情。去年地薄雾浓云愁永昼震他比较潦倒,没捐多少钱,也没太多去关注,总觉得内疚。今年的周年纪念他也刻意的避开这个话题,因为他觉得这是个伤疤,既然已经好了伤,就不要去揭了。张太文是个感性的人,今天看电视说一个回忆性的节目,他闭目养神的听节目,听着听着就哭了。节目中也没什么特别的灾难场面,也没什么煽情的故事讲述,他只是在想,如果自己身在四川,或者他就是地薄雾浓云愁永昼震的受灾者,那是多么不能想象的事情。

    电话末了,他哭了起来,忽然不知道怎么安慰他。他是个内敛的人,平时很少跟人交流这些想法,或许把我当作了倾诉对象了吧。

    太文兄,你好了些吗?




    其实,我就是张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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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与不爱是个错觉


    最近跟个朋友在聊关于“进”与“退”的问题,看来他被纠缠得有些深。

   这个朋友一直对于自己所爱的有些迷茫,走在一个边缘,有些徘徊。出于压力和现实,总有种种不快,其实我也不知道如何开导,总感觉站在井边,想去拉他一把。

   其实爱与不爱只是一种感觉,旁人的眼光旁人的看法都不是最重要的,爱与不爱只有错与对的选择分别,没有该不该之分。

   无论你站在哪里,对象是谁,该爱就爱吧。

   我以神的名义,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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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柴的柴,安静的静


     又登陆了论坛,这次要感谢小田,事过三年了,他邮箱居然还没有换掉,而且两个小时以后就给我回邮件了,最让人兴奋的是,他按照我的申请,给我添加了一个@chaijing.com 域名的邮箱,这个邮箱太有纪念意义了,太有珍藏的价值了。

     MP3正好播放《浪花一朵朵》,把我又带回了那些无忧虑的学生时代。感谢柴静,感谢柴米论坛的那些朋友们,尤其是真诚的拜谢 麦小田,他说邮箱会一直有效,而且喜欢他的签名:

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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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见过麦田 却一直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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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柴的柴 安静的静
欢迎光临 柴静论坛
http://www.chaijing.com/



    对了,我想“他”应该是满腔热心的女孩子吧,或者也象柴静那样坐在话筒旁边的精灵。


    火柴的柴,安静的静。真好,我有了一个新邮箱而且马上设置成了私人加工作都用的邮箱。 给我写信吧,无论认识我或不认识我。地址不在长沙雨花路127号湖南文广,而在
chaijing0731@chai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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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的慈悲


    我有个朋友,玩开心网的游戏每天都是晚上种地,把所有的种子都播上,然后第二天这个时候再回来,几乎每天回来收获的时候地里所有的庄稼果实都被人偷光了,有时候幸运的话还剩下那么一点。我也有幸成为他的“偷客”,他编辑的自动应答是:“欢迎光临,多拿点。”非常的乐观。这让我想起一首歌《温柔的慈悲》。

    阿桑走了一个多月了吧,各个媒体的报道也凉了,这个时候想起她来,是因为她的声音。以前也听过她的《叶子》《寂寞在歌唱》《一直很安静》,一直很喜欢〈一直很安静〉,淡淡的味道,带些忧伤,属于蓝色的调子吧。这样的歌曲陪伴我在那些灰色的色月里徘徊,挣扎。

    她走了,不声不响的。在这样一个清凉的晚上,很怀念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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